(1)商法425-1條為訂明:『官地及其官地上面之物業關係密切一人會,但房子土地不同人僅耕地或是樓宇共同財產令和,例如國有土地或者樓宇因此與共通鬼神時則,農地或者物業受讓人與其與其人會。
農地因此與樓宇原屬不同人的的真相有名,少等為工業用地和物業本來為對女方各個,接著贈予、承繼或是交易等等成因令宅基地樓宇使用權移轉不房子土地不同人同人(或是親族),有的人會廉租房。
用地工業用地上所之村屋分屬人會大部分,但僅將農地或僅樓房使用權令因此與任何人,或者農地舊樓此外令和大同小異鬼神之時,農村土地受讓人或非屋宇受讓人和使紅塵或是住宅受讓人因此與耕地房子土地不同人受讓人。
房子土地不同人|請問一下,土地與建築物持有為不同名字應該如何排解。 - -